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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法律指南(一)股权、期权和天使投资

姚凌武
2015-10-23 / 0 评论 / 0 点赞 / 10 阅读 / 10494 字

股权、期权是一种重要对创业激励工具,通过股权、期权将所有人结合为利益共同体,保障了团队的凝聚力,增加了创业的成功率。

1.股权

1.1.什么是股权

股权是投资人向公民合伙和向企业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现在更多是指投资人在公司中作为股东所享有的权益。股权是有别于员工期权的。

作为股东,对所持股份享有的主要权利有:

  • 只以投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
  • 参与制定和修改法人章程的权利;
  • 自己出任法人管理者或决定法人管理者人选的权利;
  • 参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法人重大事宜的权利;
  • 分红的权利;
  • 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
  • 在法人终止后收回剩余财产等权利。

对于创业者来说,通过股权获得收益,一般有以下几种途径:

  • 公司分红
  • 出售、转让股份;
  • 融资过程中少量出售一些给投资人(在B轮融资之后,为改善创始团队生活,投资人一般会同意);
  • 上市,在公开市场上出售自己所拥有的股票。

1.2创业公司该如何设置股权

在设置股权方案时,注意要区别“合伙人”和“初创员工”:

1)“合伙人”股东不宜过多 “合伙人”股东会在工商局登记具名,一般建议不要超过3-5个人。这些人最好是创始人,产品、技术、运营、市场的负责人。这样,一方面便于在“合伙人”之间形成知识、技术、能力、经验的互补,另一方面便于创业公司在运营过程中能够快速达成决策意见。

另外,每轮融资时,一般投资协议都需要全体股东签字方能生效。如果股东过多,容易产生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初创员工”的股份一般由“合伙人”来代持,这样能在控制股东数量的同时,保障员工的权益。

2)平分和不分都不好,50%、30%、20%更合适

很多创业者喜欢平均分配股权,比方说,由三个“合伙人”要设立公司,那么他们很容易将每个人的持股比例设置成34%、33%、33%。这样设置的好处是很平等,但是,容易出现的问题是:一旦“合伙人”们在公司重大问题上所持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就很难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就没办法继续运营下去,很容易导致公司陷于僵局。

另一种情况,公司几位“合伙人”中,一位大“合伙人”握有绝对控股权,持股比例达到80%-90%。这种方案的好处是公司的控制权绝对集中,决策效率高,但容易导致公司其他“合伙人”没有存在感,失去了股权、期权激励的意义。

所以,团队中有一个核心人物,占相对较大比例,其余“合伙人”依次递减比例,会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

3)“初创员工”的股权代持

创业公司初期,为了引进人才经常会实施股权激励。但为避免公司股东过于复杂,一般会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由“合伙人”代“初创员工”持有股份。 在法律上,股权代持是指被代持人与代持人约定,以代持人名义代被代持人在工商局具名,履行股东权利义务。在此情况下,被代持人与代持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的事实,保障被代持人的权益。

代持是一个合适初创阶段的临时解决方案,A轮融资以后,建议设置“员工股权激励方案”,通过“代持公司”等方式来实现对员工的股权激励。

1.3创业公司在股权方面还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1)双层股权结构

双层股权结构(又称A/B股),是指公司的股票分A、B两种股票,假设,其中A种股票每股有1份投票权,B种股票每股有10份投票权。只有创始人及核心成员持有B种股票。这种设计使得核心团队对公司的控股权超过50%。

双层股权结构是新生代互联网公司的一种创兴设计,符合公司上市时的经营理念,可以保护公司不受短期压力干扰,给公司长远发展带来更多灵活性。这种制度有着高度的科学性,但目前只在美国、加拿大、日本、德国等少数国家采用,我国及香港都没有类似的规定,这也是直接导致阿里巴巴最终放弃香港股票市场而赴美国上市的原因之一。

一般情况下,只有接受外资投资,需要设立VIE结构的创业公司才能使用双层股权结构。

2)不按出资金额比例享有股权

实际中常常会遇到这种情况“某个合伙人在团队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不可以少出钱,多占股”。

答案是可以的,但会有一定风险。一般来说,股东所占动股权比例是由出资额来确定的。例如一家注册资本50万的公司,持股比例如下:

股东      出资额        占股比例

A            35万            35/50=70%

B            15万            15/50=30%

A、B所占的比例就是70%VS30%,如果B想少出钱,多占股,我们可以让A代B出资,简单操作方法如下:

a)A、B之间先签订一份出资协议,说明双方出资额及所占比例,明确由A替B代为出资。

b)在公司注册时,A把约定部分的款项交付给B,在由B转入公司基本户,出资完成。

需要提醒的是,这毕竟是一个取巧的方法,在双方签署出资协议时,应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进行详细的约定。

2.期权

2.1 什么是期权

一般来说,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股票的权利,这个权利可能会在公司上市后行使,也可能会在上市前行使。

具体的期权方案有很多种,例如A公司上市时发行价为15美元,与员工之前签订的行权价格为1美元,则员工有权利以1美元点价格买入市场价15美元的股票;或者,符合行权条件的员工在公司上市以前以1美元的价格行权,待公司上市时可以15美元的价格卖出手中的股票。其中14美元的差额,为员工收益部分。

期权的主要优点有两个:

1)员工不是股东:在期权授予协议中一般会约定,员工期权成熟后不能持有,只能直接卖出,避免了不必要的麻烦。

2)对未来进行激励:授予员工期权时,一般会设置对应的得权时间,员工只有工作年限达到后才能得权,所以能在有效激励员工的同时保证团队的稳定性。

但要注意的是,目前我国只针对上市公司有一些期权性的管理规定,并不涉及所有公司,期权并不是一个通用的概念。只有完成VIE架构后,才能使用离岸公司设置期权计划。一般公司在搭建VIE架构时,投资方都会要求公司拿出一定比例的股权作为员工的期权池,对员工进行激励。

2.2 创业公司发放期权时应注意的问题

期权一般是在员工入职时或工作满一定年限后,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对优秀员工进行发放。发放时,一般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首先,授予员工期权时应注意锁定时间

期权是非常有用的一种激励工具,员工与公司长期绑定,通过长期为公司服务去赚取股权。现在比较常见的期权锁定时间为4年,每年以25%的比例得权,4年后取得全部期权。

如果不设置锁定时间,一次性得权,期权也就丧失了原本的持续激励作用,失去了期权的意义。

最后,你也可以以业绩考核目标来作为员工得权的条件,员工达到目标时,即可取得对应期权。

2)其次,需要设置员工期权的退出机制

创业公司的发展过程中总是会遇到核心人员的波动,所以在设置期权激励方案时,就应预先设置退出机制。

a)得权期限未满提前离职的,未得权部分自动收回

例如,你给一名员工发放1%的期权,锁定4年,每年得权25%结果员工干了一年就走了。员工实际得权1%*25%=0.25%,未得权部分1%-0.25%=0.75%,公司就可以自动收回,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b)中途退出,已得权部分需要约定回购

员工离职时公司最好以一个合理的价格收回全部期权,可以有效避免风险。

3.第一笔投资

3.1什么是天使、A轮、B轮

大家平时听说的天使、A轮、B轮指的是企业不同阶段时候的投资,其本质上都是股权投资。

股权投资是指企业的股东愿意让出部分企业所有权,通过企业增资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的投融资方式。融资所获得的资金可以全部用于企业发展,无需偿还。

简单来说是拿别人的钱,创自己的业,是最合适创业的投融资模式。

3.2一个简单的初期融资流程

1)确定融资金额和出让比例

创业公司初期只需要把事情做起来,等到把业务框架搭起来再去找后面的资金,所以,前期应该用最少的股权比例去换取必需启动资金。

原则上建议,天使融资不要超过30%。

2)确定公司估值

要注意,不是估值越高越好,高估值获得高投资后,创业公司下一轮融资时估值就得翻几番,下一轮的投资人看不到利润空间的话,再次融资就会非常困难。

天使轮或A轮的估值差距非常大,一般从1000万~1亿均有,具体取决于项目本身。

3)确定融资渠道

除非你是在行业内非常有经验和资源,否则最好寻找一家FA(Financial Advisor,财务顾问)来帮你寻找合适的投资人。FA对创业者的商业模式比较了解,对投资人也比较熟悉,他们能很好懂帮助你完成投资人对接工作,为你极大的节省成本和提高效率。

4)签订Termsheet,完成DD(尽职调查),签订投融资协议

这个环节更多的涉及到具体的投融资法律问题,一般建议寻找一名有经验的律师作为投融资顾问,避免后续不必要的问题。

5)完成股东变更,接收融资金额,项目结束

最终协议签订完,并且完成股权变更后,投资人一般会在3-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的投资款打入公司账户,至此,一次完整的投融资就完成了。

3.3签订Termsheet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当创业者的创业项目获得投资人的青睐后,投资人往往需要和创业者签订一份投资协议,多半情况下投资人会拿Termsheet让创业者签署。

Termsheet,也叫投资条款清单,或投资条款协议是投资人与创业者就未来的投资合作交易所达成的原则性约定。投资条款协议中出了主要约定投资人对创业公司的估值和计划投资金额外,还有投资者和被投资者的权利义务等。

Termsheet中条款比较多:转换权、清算优先权、优先购买权、防稀释条款、兑现条款、董事会条款、领售权等。其中的清算优先权条款、防稀释条款和董事会条款相对来说比较重要。

1)清算优先权条款:

投资人给你投资,他首先要保护好自己的投资利益,清算优先权条款就是说,假如公司干不下去了,投资人要优先收回投资,这本来是应该的,但是有的清算优先条款规定按照投资额的几倍收回投资,这个就很高了。

2)防稀释条款:

公司在进行融资时,一般都会进行几轮融资,投资人为了防止自己的股份被稀释,在Termsheet中往往会规定一个比较有利于自己的转换计算方法,这种计算方法有三种,一种是比较有利于投资人的计算方法,另一种是比较有利于创始人的计算方法,还有一种是比较公平的计算方法。计算方法不一样,最后的结果会相差很大,因此,解决这个问题,尽可能去争取有利的计算方法。

3)董事会条款:

投资人在投资时比较关注的有两点,其一是创业公司的价值,其二就是对创业公司的控制,“董事会”条款无疑是控制这个维度最重要的条款。投资人投资的目的就是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所以,投资人会非常在意所投资金的安全,而投资人能否控制一家公司的董事会便决定了能否对自己的投资风险进行有效的把控。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除股东人数较少的情况外,有限责任公司至少要3名董事,而股份制公司则需要5名董事,对A轮融资的公司来说,为了董事会的效率以及后续融资董事会的扩容考虑,理想的董事人数为3人或5人。通常A轮融资完成以后,创始人还应该拥有公司的绝大部分股权,创始人团队应该占有大部分的董事会席位。在融资谈判中,创始人需要明确和坚持两点:第一,公司董事会组成应该根据公司的股权架构来决定;第二,投资人的利益由TermSheet中的“保护性条款(ProtectiveProvisions)”来保障,“董事会”条款时保障公司全体股东利益,既包括优先股也包括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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